杭州日報訊 夫妻感情破裂,如何保障共同財產公平分割?一方瞞報、轉移、偽造共同財產,又如何處置?
去年11月,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但提出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1月6日,依據今年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上城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出具《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并已通過電子送達的方式送達雙方當事人,告知相關注意事項、提醒當事人依法如實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杭州市發(fā)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意味著杭州關于婚姻法相關新法規(guī)的司法實踐向前邁出了第一步。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來源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該規(guī)定明確了離婚訴訟期間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屬于雙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同時告知當事人如未如實申報,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調整意味著夫妻雙方將處于更平等的訴訟地位,有利于保護弱勢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自今年該法規(guī)施行以來,全國已有湖南、北京、上海、江蘇、江西等多個省市陸續(xù)發(fā)出了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上城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陶昱立表示,在以往的離婚案件審理中,一方當事人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屢見不鮮,加上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對對方的收入、財產情況不甚了解,導致法院的財產調查工作難以順利進行,當事人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得不到震懾。而《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對查明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財產狀況,保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分割具有積極作用,也有利于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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