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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泗洪縣居民汪女士在縣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拿到了自己的不動產居住權登記證明。這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實施后,宿遷發(fā)出的第一張不動產居住權登記證明,標志著“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登記在宿遷正式落地實施。
汪女士和女兒居住在泗洪縣某小區(qū),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為確保老有所居,經與女兒協商,在泗洪縣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申請辦理了不動產居住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據泗洪縣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介紹,居住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新物權類型,其主要作用是以設定物權的形式保護居住權人居住他人住宅房屋的權益,具有對抗第三人效力。即在不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居住權人合法居住他人住宅房屋的權利經登記生效后,享有物權,受法律保護。
居住權的設定,為保障養(yǎng)老用房、離婚后共同居住、繼承后共同居住等現實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依據。 (張學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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