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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慶。萬州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鐘某某高空拋物罪一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鐘某某與其前夫在家中因瑣事發(fā)生爭吵,陸續(xù)將屋內椅子、床頭柜、電視機等物品,從12樓扔出窗外,導致樓下人行通道旁停放的4輛車不同程度受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
網友評論延伸閱讀《民法典》讓高空拋物不再“任性”
治理高空拋物,涉及從預防、監(jiān)管到救濟等諸多責任主體。事實上,在《民法典》出臺之前,《侵權責任法》對此也有規(guī)定: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如果建筑物使用人無法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那么就要與其他可能的加害建筑物使用人共同給予補償。如此立法,考量的重點在于對受害者的同情以及對公共安全的保障。一方面,通過集體補償,讓受害人遭受的損失與痛苦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修復;另一方面,通過對“不利益”的法律施加,也是倒逼所有建筑物的使用人提高警惕,以期預防損害的發(fā)生。然而,當社會對法律規(guī)制的期待與現行規(guī)定存在差距時,就需要用更多維的權責體系規(guī)則來實現立法本旨。
在這方面,《民法典》明確提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明確了高空拋物是被民法所禁止的行為,進而以更加周延的權責劃分,對種種現實問題作出了針對性回應。
其一,對追償規(guī)則及時補充。無論是《侵權責任法》還是《民法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的均是補償責任,而非侵權責任。因為,真正的侵權人并未查明,為他人的侵權行為埋單,實際上是承擔了一種道義責任。而根據民法“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理念,一旦實際侵權人出現,就必須對其侵權行為負責。此時,因受害人已經通過建筑物的使用人的補償而獲得救濟,那么自然應當允許建筑物使用人向侵權人進行追償。某種程度上,這也是對某些心懷僥幸者的極強警示。
其二,對安保義務充分明確!睹穹ǖ洹窞橹T如物業(yè)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課以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安全保障義務。這樣的立法考量,一方面在于建筑物管理機構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賠償能力,理應負有更高的注意保障義務;另一方面,建筑物管理機構從建筑物本身取得收益,讓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符合利益均衡理念。
其三,對調查職責進行強調。高空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處理之引發(fā)諸多質疑,往往在于無法查清侵權人。《民法典》將公安等機關的調查作為其工作職責加以規(guī)定,目的就是借助公安機關在第一時間的調查取證,盡可能在案件辦理中確定侵權人,也讓法院在案件事實查明中獲得更多證據保障。
可以說,《民法典》改變了《侵權責任法》的二元責任體系,在兼顧法理與情理、體系價值與個案公正、規(guī)則建構與社會現實之間尋找到了新的平衡點,讓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的規(guī)則更加細化完善。著眼長遠,根治高空拋物需要法律劃出紅線,更考驗著治理智慧。我們期待,以《民法典》為契機,各方承擔起應有責任,共同守護市民“頭頂上的安全”。
(原標題:重慶女子12樓高空拋物獲刑半年)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星視頻、北京日報、網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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